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请假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请假制度,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返校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秋季还须凭学杂费缴费凭证)在开学第二周到院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经辅导员核实情况,报院副书记批准。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形势政策课、军训、政治学习等公司产品活动实行考勤。
1.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公司产品活动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诊断书和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只能请一天以内病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应由学生本人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仍不能及时返校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2.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3.半天以内的请假和周末请假由班级辅导员批准,半天至一天由辅导员审核,院学工办批准;一天至一个月内由辅导员核实,学工办审核,院副书记批准;一个月以上学校批准。各班同一时间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5%,超过必须由院副书记批准。
4.节前离校和节后返校请假、特殊时期请假,必须由班级辅导员核实,报学工办审核,院副书记批准。
5.直系亲属丧假不超过三天,其他婚、丧、家庭聚会等请假一律不予批假。
6. 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7.学生参加由学校、院组队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副书记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三条 请假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数(小节)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天等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周日晚点名一次记1个课时。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旷课一天以内按实际授课节数(小节)计算,超过一天按每天6节课计算。
第四条 教学活动的考勤由班级考勤负责人检查缺席人数,学工办组织学生会干部抽查。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将请假单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查,并请任课教师认定。
第五条 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院教务办同意,方可缓考。因病不能参考,必须在考前持校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六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5-10节者,给予批评教育;11-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一节,扣德育分2分,公假和三天以内的不扣分,丧假超过三天和其他事假(含病假)每节扣个人德育分0.05分,病假超过3天,按前3天记课时。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八条 本条例以《太阳城集团大学生生活指南》和《湖南第一师范学生请假规定》为基准,如有与《指南》和《请假规定》冲突,以《指南》和《请假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阳城集团教育科学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本规定由太阳城集团教育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