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普通高等院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也有不少高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董事长期无人过问此项工作,校园内公共场合各种方言混杂使用,不规范字仍然存在,毕业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理想。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规定,提高广大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在全社会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作用。现对我省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要求
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是全社会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基地,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要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一)高等师范院校应开设并加强普通话口语课教学,把普通话语音知识和口语训练列入教学内容,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把提高学生语言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公司产品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常规管理。
(二)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对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课程,提高学生语言应用能力。把普通话语音知识和口语训练列入教学内容,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与口语表达不密切相关的专业应开普通话选修课,通过经常举办培训、讲座、竞赛等活动推广普通话。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不密切相关的专业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从2004年起,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标者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三)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水平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要把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作为教师基本功训练内容之一,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的课时应计入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数。按照国家的要求,现阶段的普通话测试对象为:1954年1月1日(含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高等院校任职的教师(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从2003年起,新录用(聘用)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二级乙等以上。
(四)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精神,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2004年起新录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上述标准。对校内临时工要提倡和鼓励他们说普通话。
二、高等院校用字规范化的目标和要求
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一)校内用字规范化。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出版的图书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著、文章除外),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字库,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各种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于2003年底以前改换成规范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已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题词和手写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上再配放规范汉字标注的规范牌,规范牌可以小于原字牌。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从现在起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二)教师应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规范和标准。教师批改作业、板书、投影等面向广大学生的手写字,一律要求使用规范汉字。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学校领导和教师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第一批异形词。
(三)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高等院校与语言、文字密切相关的专业要在《现代汉语》或《大学语文》课中安排一定的课时讲授文字学基本知识和怎样掌握规范字等知识,要使学生真正熟悉和掌握汉字的规范和标准。其他专业也要开设有关文字规范化知识的系列讲座。师范院校中文系应开设实用书法课。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营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
《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高等院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要针对高校部分干部、师生对语言文字工作内容、要求不甚明了的现状,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认真组织师生学习语言文字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使他们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师生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现代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大学生素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是抓好语言文字工作的必要条件。学校领导要带头坚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养成良好习惯。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
1、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为使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一名校级领导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师范类院校日常组织管理归口教务处,其它高等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机构,由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校内各院(系)级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是一种执法行为,学校必须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把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同师生的切身利益,如教师职称评聘、教学评估、教师学生评优、毕业生考核等挂起钩来,严格执行,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2、逐步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高等院校要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达到《教团队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三)充分发挥高校知识、人才优势,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高等院校要发挥知识、人才的优势,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发挥表率作用。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组织有关师生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我省和全国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领导,是抓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
建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制度。省教育厅高教处、社管处、社政处、省语委办公室负责制订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标准,把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公司产品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评出一批示范校。各高等院校要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建设和依靠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教师骨干队伍和学生积极分子队伍,努力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工作新局面。